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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罚款

发布时间:2016-1-18 9:18:56
近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新环保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的项目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不实行排污许可的生态影响类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虽然还未正式实施,但这也意味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对于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关的罚款规定。主要有:
序号 违法原因 罚款数目 法律依据
1 无证处罚或持伪造、过期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后排放污染物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按日加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2 一般超标行为的处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有效期限届满的处罚,在有效时期限之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 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 不予受理,将吊销其排污证
5 严重污染环境的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只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分类的,然而企业的排污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法规,遇到当罚款同时属于多种法律范畴情况时,环保部门为了警示排污企业再犯,一般会取最重的处罚。若排污企业违反了上述法律,此时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主动改正错误,争取最低的罚款。
 

来源:东莞国弘环保 作者:阿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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