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公司

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

发布时间:2019-8-24 7:16:0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2019年08月23日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公司的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形成了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08月24日-09月23日。

附件:


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
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验收意见 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验收意见
关于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19年8月23日,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改扩建)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环保施工单位(东莞市国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监测单位(东莞市四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名单附后)
验收小组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经本公司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企业在东莞市石排镇田边村实施本项目,审批规模为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配件2200万件,其中车灯1500万件,车铭牌500万件,塑胶配件200万件。本次验收为项目废气、废水、噪声验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18年3月委托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表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石排分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18〕2785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144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8万美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只针对噪声、废水、废气,固废不在验收范围内。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内容与审批批复意见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1、项目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后与其它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到市政管道,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南?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放,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南?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放。
2、喷漆水帘柜、水喷淋废水,交东莞市零星废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3、超声波清洗废水、线路板清洗废水、水磨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测试废水进行收集后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80%(2.38m3/d)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后回用于超声波清洗中,其余20%(0.59m3/d)交东莞市零星废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不外排。
4、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5、备用发电机尾气喷淋废水,喷淋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噪声
车间各主要工艺设备通过合理布局,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远离项目边界的位置;
2、设置独立的空压机房,并对其进行隔音降噪处理;
3、使用中要加强设备的保养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噪声的产生。
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三)废气
1、 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对上述废气进行收集后再经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 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2、喷漆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再与收集到的调漆、烘烤、擦拭废气一起经水喷淋+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限值。
3、调漆、擦拭、烘烤将调漆、擦拭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将其废气经收集后再经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限值。
4、丝印、烘干、清洁工序将丝印、烘干、清洁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将其废气经收集后再经UV催化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标准限值。
5、涂覆、点胶、烘干、超声波浸泡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催化氧化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
6、焊锡工序设置集气装置对上述废气进行收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要求。
7、备用发电机采取碱液喷淋处理装置对发电机尾气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四、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贯彻了“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采取的“三废”治理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有效,工程实施后可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建设单位生产中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合理采纳和落实以上环保措施。根据监测结果显示,项目的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合理、有效,建设单位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验收结论
本项目工程建设与环评阶段规划一致,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建设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条件。经验收组一致讨论同意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通过一期验收。(我公司夜间生产,有夜间监测数据)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的公示公开。
六、后续要求
1、加强环境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2、加强固体废物的转移和管理,做好转移台账;
3、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设施运营管理台账,确保污染物的收集及治理效率;如遇废气未能满足相关收集或排放标准要求或扰民现象,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完善整改后方可进行生产;
4、今后若企业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技术更新改造,都必须重新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建设和投产。
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3日
格尔翰汽车配件(东莞)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24日
来源:东莞国弘环保 作者: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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