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变更环评是否需要验收”,那就要看企业究竟是如何“变更环评”的。因为一般情况下,环评经过审批后,就无法修改的,而“变更”手续近几年来东莞越来越少这种操作,企业一般通过“改建”、“扩建”等形式进行“环评变更”。
如果生态环境局直接用文函答复“同意环评变更”,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再开展环保验收的。一般来说,企业需要申请变更什么内容,需要提前跟生态环境局说明,他们会安排人到企业现场看,了解治污设施是否合理、是否能正常运行,再出具变更文件。但由于这种“变更文函”是不太正规的,现在环保部门几乎不会出具这样的文函。只有在早期(几年前)环保部门才会出具。如果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这样的变更文函,无疑是减轻了企业的环评成本,毕竟现在环保验收是自主验收,建议企业重新组织验收,从而保证自主环保验收的完整性。如果在环保验收前拿到“同意变更文函”,企业应当把这个情况写入环保验收资料中。
以上这种环评变更不是法定流程,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小变动,企业无需报批,大变动就要重新评价,这种“变更文函”更像灰色操作。如果企业是通过改建、扩建、改扩建、迁建等方式进行“环评变更”,那么企业就必须重新开展“三同时”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