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答复:“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第四条第二款“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规定,若该项目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置或供热设施,也需按照第91、95项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若整体建设内容均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则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该项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如需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同时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