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排污证持有企业,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那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近日东莞市某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被环保分局通知要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向国弘的同事咨询该项工作是否合理,为此,此事向市监测中心站有关人员咨询了情况。
"关于企业监测频次要求想咨询下您。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是日用化学产品制造,18年按照当年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做的是报告书,按21年的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是豁免,按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登记。现分局要求做企业做自行监测,在此提出疑问:报告书设置的自行监测频次要求比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对应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监测频次要高,应执行先批复的报告书里设置的监测频次还是执行后出的技术指南里要求的监测频次?"
对此,该市级人员透露:“对于登记管理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管理文件暂无强制性的自行监测要求。”。也就是说,“环保分局要求做企业做自行监测”是没有依据文件的。不过,该人员也透露了“如果是综合行业整治的文件,那在整治名单上的企业确实是有要求要做自行监测的,但自行监测内容和频次都是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来执行”。最后国弘工程师提醒,纳入2022全市第二批污染企业提升整治工作名单的企业,尤其是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有机废气一般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
来源:东莞国弘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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