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项目选址及产业政策要求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a、对于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乡镇级饮用水源),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b、位于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划定方案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前,必须符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三类项目”、“五个条件”要求才予以批准建设;
待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通过省政府批准后,一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②特殊保护区域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③水源保护敏感区
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中堂水道的水源保护敏感区以及重要水库集雨区和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等重点污染项目以及涉水污染金属表面处理工艺项目。
④项目生产设施或产品
应满足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本)》,不属于上述产业政策中立即淘汰或禁止类。
⑤重点流域控制区
在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情况下,石马河流域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茅洲河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的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⑥未取得环评手续的企业(包括有环评手续但存在重大变动的)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要求完善环评手续(列入《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可以豁免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除外)
2、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
①自行监测:
各污染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先规范废气排放口,再依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信息公开。
自行监测可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包括排放口监测、无组织监测),并出具相关监测报告,也可用近一段时间内的监测报告代替。
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项目所处流域等情况综合考虑)。
②超标整治:
生态环境分局抽检显示超标企业、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指令监测超标企业、排污许可证上针对超标排放有明确整改要求的企业,需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的提升整改后,按规范开展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出具相关监测报告。
3、达到环境管理综合要求
①排污口标志牌规范化管理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牌技术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完成废气、废水排口标志牌规范化建设。
②厂区地下管线规范设置要求:
厂区内需做好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厂区(园区)雨水系统的分流,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宿舍污水及厂区(园区)雨水分流排放。
对于流经企业内部地面、屋面的初期雨水污染较严重,环评中有明确要求的,该类厂区内雨水系统需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初期雨水经调蓄池收集后排入工业废水管道。
厂区内部的工业废水管线改造、建设方案参照《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