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厅公开《广东省海砂泡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泡洗海砂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非法洗砂的规定: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洗砂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砂石或者淤泥等,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洗砂场所的责任:陆地海砂淡化场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取水许可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近一个月以来,国弘工程师在虎门-沙田一带接洽了几个洗砂场项目,据分析均使用了非工业用途场地作为洗砂场所,该类项目将会随着海砂泡洗管理办法的出台而面临法规风险。工程师提醒,项目负责人在建设之前就应当考虑环评问题,而不是建成后找人“补办”环评,有些情况是无法补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