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东莞市对土壤污染管控的加严,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国弘整理出需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一些情况(范围):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的开展范围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等,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工作流程
A.在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前,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账户和获取书面文件,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B.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应编制调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及时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承担单位应使用东莞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全过程监管各阶段填报工作。
C.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通过评审的调查报告(纸质和电子版)经由属地政府函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备案。评审表明地块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可按流程进入用地程序;评审表明地块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阶段。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建立东莞市污染地块名录并及时公开。
D.评审通过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各级评审部门的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E. 2019年1月1日前已建成地块补办用地手续的,原则上由土地使用权人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自行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后,可进入用地程序,完善后续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