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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对象筛查工作指引(省厅制定)

发布时间:2026-4-29 12:26:56
为科学、规范开展2026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统计工作,快速、精准确定调查对象,特制定本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物质范围
(一)行业范围。基本环境信息调查、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物质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5个小类行业(具体行业代码详见附件1)的企业,不在该行业范围内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物质范围。上述行业范围内,生产、加工使用《调查物质清单》(见附件2)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均应纳入调查范围。对于不涉及生产、加工使用《调查物质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不纳入调查。
二、调查时间范围
(一)基本环境信息类物质调查时间。涵盖2023年、2024年、2025年,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生产、加工使用《调查物质清单》中基本环境信息类物质的企业,均需纳入调查。
(二)详细环境信息类、重点管控信息类、公约履约类物质调查时间。涵盖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生产、加工使用《调查物质清单》中详细环境信息、重点管控信息类、公约履约类物质的企业,均需纳入调查。
三、核验依据与筛查标准
(一)台账核验。各企业需对照调查期内的购销台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化学品出入库记录、生产台账、使用台账等原始记录,逐一核实,自查本企业是否涉及相关调查物质。
(二)物质判定。各企业应依据化学品MSDS进行核对,凡化学品本身或其有效成分(主要组分)被列入《调查物质清单》的,则该企业应纳入对应调查范围。
四、不纳入调查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次统计调查范围:
1、永久关停企业:企业已永久关停或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对于在调查期内曾生产、加工或使用《调查物质清单》所列物质,但目前已经关停的企业,原则上仍需如实填报调查期内的相关情况。
2、调查期内未使用:企业虽可能使用《调查物质清单》所列物质,但在本轮调查期内未实际生产或使用的。
3、特定用途豁免:《调查物质清单》所列物质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包括小试、研发阶段),或用作参照标准的。
4、纯转售行为:企业采购列入《调查物质清单》的化学物质,但未进行任何加工或使用,直接原状转售给其他下游企业的。对于公约履约信息调查企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请把下游企业信息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5、中间产物自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属于《调查物质清单》范围,但全部作为非分离的(指在工序里,不出反应釜)中间物料,用于本企业下一环节生产,未作为独立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自我筛查流程图见附图。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 筛查流程图
五、不纳入调查申报程序(我市不需操作)
经自查不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应填写《不纳入2026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范围情况表》(见附件3),并提交至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留底,同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验。
对于已关停失联的企业,由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注留底。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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